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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照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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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9-8-13 20: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8照明
8.1一般规定
8.1.1 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卫生学要求,实施绿色照明,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
8.1.2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场所功能、视觉要求和建筑的空间特点,合理选择光源、灯具,确定适宜的照明方案,以构建舒适的光环境。
8.1.3 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8.2照明质量
8.2.1 医疗建筑下列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8.2.1  医疗建筑照度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门厅、挂号厅、候诊区、服务台、
X线诊断、核磁共振、加速器等专用诊疗设备主机室、
家属等候区、婴儿护理房、血库、药库、
洗衣房、变配电室
0.75 m水平面
200
挂号室、收费室、诊室、急诊室、
功能检查室(脑电、心电、超声波、视力等)、
护士站、监护室、
研究室、会议室、办公室
0.75m水平面
300
化验室、药房、病理实验及检验室、仪器室、
专用诊疗设备的控制室
计算机网络机房
0.75m水平面
500
手术室
0.75m水平面
750
病房、急诊观察室、
患者活动室、医护人员休息室、
电梯厅、厕所、浴室、走廊
0.75m水平面
100
注:1、重症监护病房夜间守护用照明的照度宜大于5lx
2、手术室照明,在距地1.5m,直径0.3m的手术范围内,由专用手术无影灯产生的照度应符合本规范8.3.2条第5款。
8.2.2 普通房间及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8.2.3 照明光源颜色的色表特征宜为中间色,其相关色温为3300~5500k。如治疗室和病房的建筑色彩采用了配合治疗用的特定颜色,则人工照明光源的色表特征宜与建筑色彩相适应。
8.2.4 医疗建筑一般场所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0。诊室、检查室、手术室和病房宜采用高显色光源,其中,手术室光源显色指数应不低于90,其它场所应不低于85。
8.2.5应避免直接强光对患者和有精细视觉医疗作业者的干扰。病房限制直接强光的质量等级UGB(统一眩光值)不应高于19,手术台应无眩光,其UGR应小于13。
8.3照明方式及种类
8.3.1 医疗建筑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环境照明和局部照明。在设计一般环境照明时,除应符合本规范7.2有关条款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同一场所一般环境照明光源的色温、显色性宜一致。除配合治疗用的照明外,其他一般环境照明禁用彩色光,室内景观照明慎用彩色光。
2 普通病房一般环境照明宜选用间接型灯具吸顶安装,当选用荧光灯具时,宜选用无光泽白色反射体;高级病房可采用反射式间接照明方式。护理单元和通往手术室的通道,其照明灯具宜靠走道一侧布置,灯具造型及安装位置宜避免卧床患者视野内产生直射眩光。
3 手术室、无菌室(外科)、新生儿隔离病房、灼伤病房、洁净病房(血液)、病理实验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等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密闭洁净灯。照明灯具宜吸顶安装;当嵌入暗装时,其安装缝隙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4 洗衣房、开水间、卫浴间、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型灯具。
5 磁共振主机室的灯具应为非磁性材料,如铜、铝、工程塑料等。
6 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便于清洁和更换光源。灯具的布置不应妨碍固定医疗设备和器械的使用,且便于维护。
8.3.2 在选择局部照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呼吸科、骨科等诊室工作台墙面、手术室面向主刀医生的墙面应设嵌入式观片照明;化验室、治疗室、口腔科、耳鼻喉科等诊室应预留局部照明插座。
2 病房内除设一般环境照明外,应按一床一灯设床头照明和工作照明,其灯具亮度大于2000cd/m2,且配光适宜,灯具及照明开关的安装宜与多功能医用线槽结合。
3 病房内和病房通道宜设有夜间照明。夜间照明在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不宜大于0.1lx,儿科病房床头灯部位的照度可为1.0lx。普通病房夜间照明宜设置在房门附近墙上或卫生间。精神病房夜间照明宜设置在患者不宜接触处。
4 儿科门诊和儿科病房的照明开关及插座,距地不得低于1.5m。
5 手术室应设专用手术无影灯。无影灯设置高度宜为3~3.2 m。无影灯下的照度应为20×103100×103lx,胸外科手术专用无形灯的照度应为60×103lx~100×103lx。数字化手术室应采用灯头中内置手术摄影机的手术灯,能为开放手术和内窥镜手术提供清晰手术的视频图像。
6 候诊区、传染病院的诊室及病房、手术室、血库、洗消间、消毒供应室、太平间、垃圾处理站等场所应设紫外线消毒器或紫外线消毒灯。
8.3.2  第6款 条文解释】《医院消毒技术规范》2.3.4.1 对物品表面的消毒 (1)照射方式:最好使用便携式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移动照射,也可采取紫外灯悬吊式照射。对小件物品可放紫外线消毒箱内照射。
2.3.4.2 对室内空气的消毒 (1)间接照射法:首选高强度紫外线空气消毒器,不仅消毒效果可靠,而且可在室内有人活动时使用,一般开机消毒30min即可达到消毒合格。(2)直接照射法:在室内无人条件下,可采取紫外线灯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采用室内悬吊式紫外线消毒时,室内安装紫外线消毒灯(30W紫外线灯,在1.0米处的强度>70 uW/cm2)的数量为平均每立方米不少于1.5W照射时间不少于30min。
8.3.3 医疗建筑室内照明分正常照明、应急照明、标识照明和景观照明。应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 医疗建筑所有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下列场所除设置正常照明外,还应设置应急照明:
1) 手术室、急诊室,涉及人身安全,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应设安全照明。
2) 重症监护室、急诊通道、化验室、药房、产房、血库、病理实验与检验室、计算机网络机房等场所,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应设备用照明。
3)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机房等场所,在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应设备用照明。
4) 门诊部、病房部、医技部内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及疏散门、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门厅、挂号厅、候诊厅等场所,在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需夜间使用的医院引导标识、无障碍标识、安全类警示标识等应采用标识照明。
4 为营造轻松、宜人的医疗环境,减轻患者对医院、对疾病和心理压力,有益于患者恢复身心健康,可结合建筑在室内特定空间所进行的室内装饰和建筑室外环境,设置景观照明。病房部不宜设景观照明。
8.4应急照明
8.4.1 手术室、急救室的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其他场所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疏散通道上疏散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
8.4.2 手术室、急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安全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8小时,其他场所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8.4.3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的转换时间,手术室安全照明不应大于0.5S,其他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
8.4.4  1类医疗场所每个房间及其他重要的房间,至少由一个应急电源供电的灯具。
8.4.5  2类医疗场所照明电源,应维持标准照度的100%。
8.4.6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光源的色温、显色性宜与正常照明一致。安全照明、备用照明灯具宜与正常照明协调布置,设置在顶棚或墙面上。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与共他医院标识牌相互遮档。
8.4.7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9.12的规定。
8.5照明控制
8.5.1 一般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按下列规定设置:
1 门诊部、病房部等面向患者的医疗建筑的门厅、走道、楼梯、挂号厅、候诊区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在值班室、候诊服务台处采用集中控制,并根据自然采光和使用情况设分组、分区控制措施。
2 挂号室、诊室、病房、监护室、办公室个性化小空间宜单灯设照明开关。
3 药房、培训教室、会议室、食堂餐厅等较大的空间宜分区或分组设照明开关。
8.5.2 特殊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按下列规定设置:
1 手术室一般照明、安全照明和无影灯,应分别设照明开关,手术室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2 X线诊断机、CT机、MRI机、DSA机、ECT机等专用诊疗设备主机室的照明开关,宜设置在控制室内或在主机室及控制室设双控开关。
3 传染病房、洗衣房等潮湿场所照明开关宜采用防潮型。
4 精神病房照明、插座,宜在护士站集中控制。
8.5.3 护理单元的通道照明宜设置分组、时控、调光等控制方式。
8.5.4 标识照明灯应单独设照明开关,仅夜间使用的标识照明灯可采用时控开关或照度控制。
8.5.5 公共场所一般照明可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控制。
8.5.6 医疗建筑内照明不宜采用声控或定时开关控制。
8.6照明节能
8.6.1 医疗建筑室内外照明应优选节能型光源。室内一般照明宜选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室内共享大厅等高大空间及室外路灯、庭院灯宜采用小功率金卤灯,室内标识灯、庭院草坪灯宜选用LED灯。
8.6.2 除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室等有特殊需要的房间外,一般场所不应采用白炽灯。
8.6.3 除医疗要求和建筑装饰需要的灯具外,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室内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0.7,装有遮光格栅时不应低于0.6,室外灯具效率不宜低于0.5。
8.6.4 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附件。镇流器按光源需求配置,并应符合相应能效标准节能评价值。
8.6.5 在确保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有效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并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8.6.6 气体放电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采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宜采用分散方式进行无功补偿。
8.6.7 需夜间使用照明的场所,应根据使用要求和环境条件,深夜关闭部分灯具。
8.6.8 应充分利用自然光。门厅、挂号厅、候诊区等公共场所及医护人员交流休息等场所,宜根据建筑采光的照度变化,分区控制人工照明。室外照明宜采用时控及照度控制方式集中节能管理。有条件的可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装置或光伏照明系统。
8.6.9 独立经济核算的部门,应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8.7 医用标识
8.7.1 医用标识照明应图文清晰,颜色、字体、规格等整体统一,色彩与医院整体环境相协调。
8.7.2 标识照明的设置按以下规定设置:
1 标识的设置应有连续性、规律性,由近及远,便于患者安全、便捷、准确抵达目的地。
2 标识的设置位置不应对人体构成伤害危险,立地式标识不应设置在通道上。
3 建筑楼层索引,可采取立地式或贴墙式;敞开空间内指示牌底边距地高度不应小于2.2m,贴墙式标识的设置应符合人的视觉要求,标牌底边距地宜1.7m~1.9m。
4 低于2.4m的标识照明,其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5 急诊、急诊通道应有标识照明;X线诊断室、加速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的外门上,应设有工作标识灯和防止误入室内的安全警示标识灯。工作标识灯色彩应采用红色。
8.7.3 室内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应使人在距标识 2~10m 处可清晰辨认标识的有效文字和内容。当标识照明面积≤0.5m2时,其平均亮度宜为400cd/ m2;当标识照明面积≥0.5m2,且≤2m2时,其平均亮度宜为300cd/ m2。
8.7.4 标识照明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和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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